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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华信合伙企业清算事项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6-17 14:06:04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5-04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事项的进展公告

【中国国际啤酒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事项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合伙企业”)于2016年成立,华信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5年,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由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上市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其中,上市公司出资30,000万人民币,出资比例50%。根据《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华信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存续期届满的情况发生,合伙企业解散并开始清算程序。

2023年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华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申请;2023年12月、2024年12月公司分别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591强清1号之一、(2023)苏0591强清1号之二,裁定确认华信合伙企业清算组提交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方案》及补充方案,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4日、2025年2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信合伙企业、西藏发展、中广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591强清1号之三。

(一)华信合伙企业以债权转让形式进行实物分配,《债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华信合伙企业对回购义务人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华信合伙协议》第4.3.5条:“如本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届满、终止或解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实现现金分配,本合伙企业可按本第四条约定确立的原则进行实物分配”之约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方案》及补充方案,华信合伙企业以债权转让形式进行实物分配,具体如下:

1.债权基本情况:

(1)债权一:

债务人名称或姓名:东方锦鸿(北京)经贸有限公司。

债权真实性依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苏0591民初12633号民事判决书;

债权数额:回购款人民币5,300万元、股权溢价款(计算方式为:其中4,500万元自2017年12月8日起算、800万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2,431元、公告费690元。

债权强制执行情况: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受偿分文。转让前受偿金额:零元。此债权已进行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第三次流拍价:33,920,000元。

(2)债权二:

债务人名称或姓名:北雁明翔有限公司(LHMCorporationLimited)、杨晓翔、刘利。

债权真实性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

债权数额: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

债权强制执行情况: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受偿分文。转让前受偿金额:零元。此债权已进行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第三次流拍价:12,800,000元。

2.债权转让安排

华信合伙企业、西藏发展、中广核三方一致同意,华信合伙企业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西藏发展和中广核,其中西藏发展享有债权的60%、中广核享有债权的40%。

3.转让生效日: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4.因华信合伙企业处于强制清算程序,华信合伙企业强制清算未结诉讼/仲裁全部终了后依法需注销工商登记。若西藏发展、中广核认为债权有剩余价值且有必要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的,需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提出。由华信合伙企业依照受理强制执行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591强清1号之三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华信合伙企业清算方案及清算方案之补充方案主要内容已执行完毕,对未决诉讼等情况亦作了相应安排,清算组申请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

2.终结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公司说明及相关影响

1.截至目前,根据清算方案公司已收到普通债权款8,071,447.36元和分配资金3,101,456.86元共计11,172,904.22元。

2.关于以债权转让形式进行实物分配,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受偿分文,并分别进行过三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属不良债权,可收回性极低。公司拟以账面值1元入账,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作者: 来源:中国国际啤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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