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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生力啤酒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时间:2025-7-28 13:02:45

香港生力啤酒厂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36)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订)

1. 一般职权范围及授权

1.1 香港生力啤酒厂有限公司(「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第131条成立的董事会委员会。

1.2 委员会之议事程序及会议须由截至目前规管本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及会议的细则条文所规管,只要彼等适用且不违背该等职权范围。

1.3 委员会之主要目的乃支持董事会履行彼等对股东之责任并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通过下列方式确保组成董事会之人士在法例及管治之最高标准之规限下最能够履行董事之责任:

•评估董事会要求之技能;

•不时评估董事会所需技能所代表之程度;

•就检讨个别董事及董事会整体表现制定程序;及

•就物色适合候选人以委任为董事会成员而制定程序。

1.4 委员会有权寻求其认为履行职务属必要之任何资料,包括取得适当外部或其他独立专业人士意见之权利,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5 委员会将获本公司提供充足资源履行其职权范围之职责。

2. 组成

2.1 委员会须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名成员将由董事会委任为委员会主席。委员会须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2.2 任何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成员将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主席应主持委员会会议。倘委员会主席或其委任代表缺席,则有关成员将选择彼等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2.3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将有第二票或决定票。

2.4 委员会如认为适当,可邀请任何执行管理层团队成员或其他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

2.5 公司秘书将为委员会秘书。

3. 会议

3.1 委员会须按规定次数举行会议,惟不得少于一年一次。

3.2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秘书可召开委员会会议。

3.3 确认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之各会议通告须于会议日期前至少七个工作日转交委员会各名成员(并抄送副本予全体董事会成员)。各个委员会会议前,相关支持文件不少于三天前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

3.4 委员会将有权向本公司雇员及合适之外聘顾问咨询专业意见。委员会可于管理层不在场时与该等外聘顾问会面。

3.5 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公司秘书或财务总裁,将于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作出之决定及推荐意见,惟委员会向董事会作出有关报告存在法律或规例限制则除外。

3.6 委员会会议之议事记录及会上作出之决议案将由公司秘书作为委员会秘书存案。会议记录之草拟稿将在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呈送委员会成员供彼等提出意见,而会议记录之最终版本经委员会批准后将分发予全体委员会成员供委员会最终批准。会议记录、议程及支持文件可应董事向秘书之要求向任何董事提供,惟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4. 职责及责任

委员会之职责及责任如下:

4.1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以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之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在该审阅中,委员会将考虑下列者:

董事会应具备适当之能力、技能、经验、专业知识及多元观点,以及与本公司业务及行业要求相关并适合其要求之共同工作知识、经验及专业知识;而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组成亦须保持均衡,具备足够才干且人数充足之非执行董事,从而于董事会中建立稳固之独立元素而有效地行使独立判断;及

多元化的董事会,具备适当资格及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广泛专业知识,乃保持本公司营运所在的复杂业务行业的竞争优势。委员会信奉的政策是,纳入及善用董事会层面之多元化,由不同之技能、经验、背景、种族、性别及董事之间其他区别组成,乃为本公司达致高效企业管治及维持商业成功之重要之处。然而,不应视单一性别董事会已经达致多元化。该等差异将于确定董事会之最优组成成员时考虑及在可能之情况下作适当权衡;

4.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于确认该等个人及甄选或就该等个人甄选为董事会提出建议时,委员会将考虑该等个人是否具备资格、能力及品德而令他们有效地履行其于本公司的董事职责及责任,包括参与董事会审议,对公司事宜保证作出客观和独立的判断及加强适当检査及制衡;

4.3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4.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4.5 至少每年一次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以及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创业板(GEM)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4.6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4.7 制定和审査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其中应包含委员会确定的提名、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流程和程序;评估该等流程和程序的有效性;并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4.8 有权在其认为就履行责任属必要时聘请有关顾问之服务,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5. 审议及修改

本职权范围须经董事会及委员会随时审议,或根据本公司需要,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要求审议,并可应要求提供给本公司的任何股东。本职权范围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info.sanmiguel.com.hk及联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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