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内容

餐厅销售过期唐山啤酒被罚款5000元

时间:2023-10-24 17:18:10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3〕15-8号

当事人: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爱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7EEDGC4M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刘季庄村中三元街30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赵志勇,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302*********

联系电话:1322*********

联系地址:河北省迁***********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2130283010276,经营者姓名:赵志勇,商号名称:迁安市永爱餐厅,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刘季庄村中三元街30号, 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刘季庄村中三元街30号的 迁安市永爱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唐山啤酒,有涉嫌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行为。2023年4月26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22年1月5日,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刘季庄村中三元街30号。当事人称2022年6月从迁安市永瑞副食批发部购进唐山啤酒2箱(每箱12瓶),购进价48元/箱,购入后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该啤酒的标签标注:唐山啤酒,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GB/T4927,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020700160,生产商: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迎宾路18号。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西侧展柜内摆放有7瓶上述唐山啤酒待售,已超过保质期限,于2023年4月26日被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份以前售出上述唐山啤酒17瓶,销售价6元/瓶,因疫情原因库存7瓶未售出,一直摆放在展柜中待售,当事人未提供唐山啤酒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唐山啤酒的事实。

2.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唐山啤酒的事实。

3.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4.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小餐饮登记的事实。

5.2023年4月19日,我局收到的河北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了举报人举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问题,要求尽快查处的事实。

2023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罚告〔2023〕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当事人疏于检查,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架销售,造成食品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1—从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0元到80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唐山啤酒”7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9日


作者: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中国国际啤酒网(www.beerw.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Copyright Reserved 2008-2028 中国国际啤酒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07018202号

    投稿邮箱:beerxh@sina.com 投诉邮箱:beerxh@126.com 业务邮箱:beerxh@163.com

    QQ:296090069在线交流  QQ:1102858064在线交流

    鲁ICP备07018202号
  • 执行时间:524.902 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