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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冒“百威”品牌啤酒,仍然销售?判刑!

时间:2022-11-10 2:20:19

明知假冒“百威”品牌罐装啤酒,仍然销售?判刑!

【中国国际啤酒网】大家都知道不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若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啤酒,仍然进行销售,会怎么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勇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提供的2700件啤酒系假冒百威品牌的啤酒,仍在广东东莞进行销售,因啤酒罐装盒的包装存在问题,未成功出售。

经鉴定,涉案的百威罐装330ml规格啤酒系假冒产品。

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涉案的“百威”罐装330ml规格啤酒2700件价格为人民币297000元。

被告人胡某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胡某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被告人胡某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百威”罐装330ml规格啤酒2700件,由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作者:吉安中院 刑事庭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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